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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
李洪志表面上配合调查,实际却对其收入情况做了隐瞒。长春市地税稽查分局只好对其有据可查的收入进行了处理,于
1995
年
2
月
11
日作出决定,以李洪志举办七期学习班收入
14.7
万元计算,追缴税款
8,655.90
元。其中营业税
5,673.57
元、城建税
397.15
元、教育费附加
108.61
元、企业所得税
2,476.57
元。实际上李洪志在吉林省办班及办班期间销售宣传品应按总收入
46.7
万元纳税,偷逃税款约
2
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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